东北网1月20日讯(记者 岳云雪)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哈尔滨市建成区内,2012年1月1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12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2012年1月22日(农历除夕)全天外,每日六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2012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建成区内,2012年1月1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12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2012年1月22日(农历除夕)全天外,每日六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或者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大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
(八)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场所;
(九)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
(十)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超大“二踢脚”、拉炮、纸手榴弹、摔炮、擦炮、超大礼花弹和单体药量超过30克的双响炮等烟花爆竹。
四、在距离棚户区50米、柴草垛30米、高层建筑20米区域,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化工厂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100米区域,距离高压线、变电站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20米区域,以及住宅小区楼院内,可以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向空中发射的礼花弹、“二踢脚”等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应当到空旷、开阔的广场,沿江堤岸或者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根据各地区实际合理划定并公布可燃放烟花区域,方便广大群众到可燃放烟花区域燃放烟花。
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妨碍交通秩序。
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看护燃放烟花爆竹。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