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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最高月增146元
2012-01-29 10:37:54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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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月29日讯 28日,哈市政府发出了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将提高“三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通知规定,哈市各区、县(市)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从2011年10月1日起计发。最高每人每月增加146元。

  哈市各区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1009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643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9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626元。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861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610元。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640元、农村每人每月53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906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为860元。

  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哈市各县(市)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909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553元。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0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536元。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781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520元。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580元,农村每人每月46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906元、红军失散每人每月为860元。

  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一级 因战32990因公31950因病30900

  二级 因战29850因公28290因病27230

  三级 因战26190因公24620因病23050

  四级 因战21470因公19380因病17810

  五级 因战16770因公14660因病13620

  六级 因战13100因公12400因病10480

  七级 因战9960 因公8900

  八级 因战6290 因公5760

  九级 因战5230 因公4190

  十级 因战3670 因公3140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及抚恤金标准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