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法治聚焦
搜 索
质疑违规执法 “违章”市民告赢交警
2012-02-08 06:47:4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刘茜艾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2月8日讯 2010年末,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违规处罚案,最终演变成执法交警坐上被告席。历时一年多,经过多次庭审,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市民刘劲松状告交警队一案胜诉。

  据当事人刘劲松介绍, 2010年12月3日下午,他将自己的面包车停于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一饭店门前。为了防止车牌被盗,他将面包车的前车牌卸下,放在车内前风挡处。由于车尾部顶在围墙边,所以没有将后车牌卸下。

  刘劲松回忆,2010年12月4日早,交警顾乡大队四中队毛某等人来到车旁,问这台面包车是谁的,并要求出示行驶证、驾驶证。刘劲松按其要求拿出了证照。

  刘劲松说: “他拿到证件后,转身就走。我就问‘你要是扣证件,是否应给我开个扣押单’。”刘劲松说,当时毛某说要检查一下刘劲松的车是否是套牌车,他质疑毛某“检验套牌车为何不查验车身的车架号。”毛某让一协警用POS机开出了违章行为代码为1613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明确标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扣6分。

  刘劲松告诉记者, “自己一直呆在旁边的轿车里;什么时候驾驶了这辆车?”并当场询问毛某是否亲眼看见自己驾驶无牌车,毛某不置可否。随后,刘劲松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质疑毛某的处罚属于乱执法行为。

  2010年12月6日,刘劲松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 2011年1月份,此案被正式立案。

  2011年11月4日,在开庭7个多月后,道里区法院下达了判决,判定交警颇乡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未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和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故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011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不服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1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上诉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求撤销一审法院上诉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实施私自拆掉机动车号牌,而且被上诉人自认了该事实,属于有违法事实的存在,在没有相反证据否认证据的情况下,应该作为证明违法存在的证据。一审认定上诉人行政处罚前没有收集证据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刘劲松在庭审中辩称, “上诉人所说私拆号牌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所有权人,自己有权拿下自己的车牌。”同时,刘劲松表示, “处罚决定必须盖有公章,可是给我开的罚单没有公章。” 2012年1月1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