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2月17日讯 16日,哈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哈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解读。
与2007年9月发布的《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湘比,《规定》的问责对象范围更广泛,将乡镇街道办基层工作人员也纳人间责之列,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规定》既注重有错问责,同时也注重无为问责,并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作为行政问责的重点。
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外,国家和省对一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而《规定》规定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者免职等十一种行政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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