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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开始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2-02-17 11:02:47 来源:大鹏新闻网-牡丹江日报  作者:闫长明 张凯宇 张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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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17日讯 2月16日,记者从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获悉,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我市决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本次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十三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督手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要求,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及时更改收费公示内容。市物价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