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强调
广开渠道促进就业加快保障房建设走新型的环保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研究部署就业再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泥草房改造、环境保护、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十强县考评等重点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省国有重点林区、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及省宗教事务等条例(草案)
黑龙江日报2月18日讯 17日上午,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宪魁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研究部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泥草房改造、环境保护以及政府部门绩效评估,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等重点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草案)》、《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草案)》和《省宗教事务条例(草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会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此次国务院促进就业规划的实施,为我省就业事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制定黑龙江省促进就业规划,细化完善政策体系,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按期完成。各市﹙地﹚要广泛动员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发挥促进就业协调机制作用,广开渠道,增加就业机会和岗位,积极引导全民创业,促进再就业,让更多的毕业大学生和农民工实现就业。要开展专题调研,重点研究税收对就业的影响、税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和小额贷款的金融支持等问题,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提供政策保障。
会议强调,加强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建设和保护好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省的发展之基、民生之基和群众之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牢固树立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环保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理念。要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各级环保部门既要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简化程序、加快审批,又要加强指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要全力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坚决落实各级政府和企业减排主体责任,加强重点减排工程储备和实施,务必达到国家减排标准。要巩固提高松花江流域治污成果。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标准,加强对松花江重点支流的治理。新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功能必须完善,排水系统和污水处理要做到雨污分流,降低投资成本。要严格防范环境风险。强化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管,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会议认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经济工作和政治任务。今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仍然高居全国首位,要将其作为民生“一号工程”,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组织领导和推进力度,把这项事关百姓利益、关系发展全局的重大工程抓实抓好。要千方百计破解难题,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土地供应,依法、阳光、和谐征收拆迁,加强规范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公平公正分配运营。
绩效管理是加强政府行政管理的创新举措,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今年加强政府绩效评估,要围绕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中心工作开展,科学评估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效能和效果。要学习借鉴先进的绩效管理模式和做法,开展好部门自身的绩效管理。要整合评估资源,把绩效评估与领导干部行政问责、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有机结合,探索抓好绩效评估结果的运用。要完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问题整改,尤其是要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业务学习,熟悉和精通本行业政策和基本业务,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要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基层和企业服务,做到不拖沓、不推诿、不扯皮。要努力提高思想素质,树立公务员良好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
为了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省有关部门将全省64个县(市)纳入考核范围,确立了4个方面专项考评指标。会议认为,十强县考评既是调动各县(市)发展积极性,也是检验县(市)领导班子政绩的有力举措。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政府要做实做细工作,把各县(市)发展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激活起来,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会议强调,我省森工国有重点林区是全国面积最大的国有重点林区,进一步完善林区的管理体制,符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要把林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全省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将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为林区加快转型发展创造条件。
会议强调,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各级政府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保护和利用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气候资源探测、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理顺探测成果汇交机制。
会议强调,宗教事务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重新制定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十分及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事务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县(乡)和高校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会议决定,相关《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