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7日讯 日前,《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规定》要求:捐资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可以对所捐建公共文化设施留名纪念;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和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出租场地,违反的将予以相应处罚。
新建居民区须有文化设施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住宅区规模和人口数量,配套建设供住宅区居民使用的文化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捐资建设和管理公共文化设施。捐资兴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可以对所捐建公共文化设施留名纪念。
公共文化设施不得闲置
我省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对社会开放,方便公众活动,不得无故闲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的文化用途。擅自改变的,应当限期收回;不能再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由挪用单位按同等条件另建。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确需改变文化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出租公共文化设施将受处罚
据了解,违反该规定,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将受到以下处罚: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