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8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对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当事人应当采取说理性教育,以示警告。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原文。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行政执法单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采取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以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此外,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者越权执法;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不文明执法,情节严重的,除依法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