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双鸭山
搜 索
农用车坐不得 事故责任有差别
2012-03-01 08:33:42 来源:东北网-双鸭山日报  作者:马鸿文 苏爱兵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3月1日讯 饶河县的张女士最近遇到了件憋闷又追悔莫及的事儿,一场交通事故造成她腰部九级伤残,可却不能得到全部的赔偿金。

  原来,不久前,张女士因图方便,在乘坐原先生的农用车出行途中,由于路况较差加上驾驶员操作不当,车辆翻滚后撞入路边的深沟,张女士在翻车过程中仓皇跳车……这起事故造成张女士腰椎骨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以后再也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

  事故发生后,饶河县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驾驶员原先生负全责,于是张女士向饶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先生承担她的全部赔偿责任。饶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先生对车辆操作不当,且用农用机动车载客应当承担责任;但张女士是车内乘客,而非被车辆撞伤的行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女士应当预见到乘坐农用车的危险,却依然选择乘坐,所以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据了解,原先生负事故全责是指其对车辆操作不当而言,如果他撞伤的是行走在车外的张女士或者张女士乘坐的是用于载客的车辆,原先生当然可能对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此案中张女士乘坐的是农用车,所以不能因为原先生的过错而否认张女士的过错,免除她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处张女士在这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张女士对此很不理解,经过法官详细耐心的解释,张女士后悔莫及。 在我国乡村地区,很多人选择乘坐四轮车、拖拉机等农用车出行,甚至坐在危险的机盖上或后车箱里。张女士的事情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图一时方便而忽视自身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农用车搭载乘客,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也按照各方过错来确定责任承担。搭乘农用车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而且一旦发生危险,自己可能也要因此而付出不菲的代价,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责任编辑:代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