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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行政问责新规施行 公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拨96336投诉
2012-03-15 08:30:35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畅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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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3月15日讯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于15日正式开始施行,哈市各部门、各单位经过近一个月的深入学习也正式转入实施问责阶段。本报即日起开设“关注冰城‘行政问责’”栏目,聚焦公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开通热线接听市民有关疑问及投诉。

  在哈市行政问责新规中,问责对象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哈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如交通局的出租车管理处、人社局的社会保险局、水务局的水资源办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如哈站地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中的所有从事公务的所有工作人员。

  市民可以致电本报热线,投诉公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记者将予以关注报道。

  

  问责情形包括:

  ——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拖延不办、顶着不办,有令不行的;

  ——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城市管理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监管不力的;

  ——对涉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公共安全领域,未履行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职责,引发安全事件的;

  ——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者解决不力的;

  ——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野蛮执法、随意执法的;

  ——乱检查、乱收费、乱征收、乱摊派、乱罚款的;

  ——对行政相对人勒拿卡要,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违反规定,采取打招呼、批条子、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对上级机关确定的工作目标、交办的事项和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者行政机关之间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

  ——对应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行政机关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行政机关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灾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命令或者履行职责时,弄虚作假,欺骗上级机关或者社会公众的;

  ——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对领导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闻的;

  ——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的;

  ——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欺骗领导和行政相对人的;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