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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回应养犬管理热点问题
2012-03-31 14:39:39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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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31日讯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4月1日起施行。在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时下市民关注的养犬管理热点、焦点问题,哈尔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公安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回答了10余家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

  最新动态

  不办登记查实后扣留犬只

  养犬人从什么时候可以办理养犬登记、应当到哪里办理登记、如果不办理登记会有什么样的处罚?这是时下养犬人最关心的问题。目前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条例》的实施办法已经制定。据介绍,哈尔滨市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分为四个阶段。

  4月1日至5月31日,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各区、县(市)公安分局组织派出所对辖区内居民和单位饲养犬只进行摸底调查,掌握辖区内犬只饲养情况。与此同时,发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广泛宣传《条例》,提高公众对犬只登记与管理相关规定的知晓度。

  6月1日起至10月31日,集中登记阶段。为方便养犬人办理手续,全市各区、县(市)都设登记点,并提供缴费、免疫、登记、发证一站式服务。登记地点将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11月1日起,开始集中整治,公园、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等是重点整治区,对哈尔滨市违法养犬进行全面清理。如果不办理登记,根据《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查实后扣留犬只,责令三十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明年1月份以后,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哈尔滨市将建流浪犬弃养犬留检所

  针对流浪犬、弃养犬和扣留犬只的收容问题,市公安局已向市财政局申请立项,建设留检所,并有望在国庆节前投入使用。在留检所建设期间,先期租赁一个能饲养流浪犬和弃养犬的场所。留检所依法登记留检的流浪犬、弃养犬,凡属于健康的犬只经免疫后,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认养,自收留之日起30日内无人认养的,留检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凡留检在册的无主犬只、弃养犬只、没收犬只都进行了身份识别标签注册,每只犬都记入信息化档案,凡符合《条例》规定的中小型健康犬只,品种以及照片等信息,将定期在网上公布,个人和单位均可领养。对于不符合登记的大型犬和烈性犬,留检所联合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定期向准养区域发布领养信息,个人和单位均可领养。


  热点回应

  禁养温顺型大型犬因吓人扰民

  温顺型大型犬被禁养,这一问题是许多养犬人难以理解的,并对此有强烈的抵触情绪。针对这一问题,市公安局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释。据介绍,温顺型大型犬虽然不具有攻击性,但是由于体态较大、乐于与人接近玩耍,会给不懂犬只习性的居民造成恐惧心理,容易受到惊吓。据该局犬类管理大队统计,仅在2011年就发生132起温顺型大型犬吓人、扰民事件。因此将所有成年犬只凡肩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的都界定为大型犬,均在禁养范围内。

  关于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处理问题,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居民在10月31日前自行安置,没有安置地或无法安置的,可以交由公安机关留检所进行安置、饲养。

  犬只伤人主人先行垫付医药费

  犬只伤人怎么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就此回答说,按规定,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且养犬人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留检机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对于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或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对单位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于未将伤人犬只送到留检机构留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到留检机构,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罚款。

  不是限制养犬权利而是规范行为

  《条例》是否限制了市民的养犬权利?对这一问题,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称这是误解。他说,制定养犬管理条例,首先是肯定了大家养犬的权利,其次是说大家要按规矩养犬。《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对养犬这种行为进行规范,使养犬人在养犬中得到乐趣及精神慰藉的同时,减少对其他不养犬者的干扰,维护公共秩序。虽然条例针对违法养犬行为规定了一些行政处罚,但处罚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制定《条例》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条例的引导,规范大家的养犬行为,增强大家文明养犬的意识,减少生活中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因此,在《条例》实施上,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教育为主,引导养犬市民自觉遵守法规。当然,对于那些不按规定养犬又不改正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也是管理的必要手段。

  49种烈性犬大型犬被禁养

  在新闻发布会上,各家新闻媒体对禁养犬种格外关注。据了解,市公安局、市畜牧局及防疫部门联合制定了以藏獒、比特犬、罗威纳犬、中华田园犬(也就是笨狗)等为代表的烈性犬,以哈士奇、金毛、阿拉斯加犬等为代表的温顺型大型犬的禁养犬名录49种。其它成年的纯种犬及杂交犬凡是肩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的均在个人禁养范围内。

  《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市禁止饲养的区域包括我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缴服务费犬只享四项服务

  就《条例》对养犬管理服务费所做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解释了设置相关条款的经过。据介绍,在《条例》征求意见阶段,许多不养犬的市民建议服务费收得越高越好,希望通过高收费来达到限制养犬的目的。但从我市养犬管理实践看,通过高收费来限制养犬很难达到预期效果,还会导致大量犬只游离于管理之外,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市人大法制委转变立法理念,在确定服务费数额时,以实现政府对养犬行为的有效监管为目的,同时考虑了鼓励养犬人积极登记等方面因素。

  按照《条例》规定,养犬人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同时,为体现社会对特殊群体的关爱,规定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享受低保待遇的鳏寡孤独老人养犬,可免缴管理服务费。

  针对养犬人关心的管理服务费的使用问题,《条例》规定管理服务费应当用于犬只的免疫、电子身份标识制作、伤人责任保险、尸体无害化处理及留检机构建设等项服务。为保证管理服务费能够得到有效使用,还规定了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权威解答

  养犬管理五部门各司其职

  针对有记者问:养犬管理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比较多,容易产生因协调工作不到位、权责不明而疏于管理等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条例》为防止政府各部门因权责不明而互相推诿,对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见下表):

  

  社会组织可参与养犬管理

  哈尔滨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在回答《条例》为何加注基层组织和群众参与管理的条款时说,养犬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想取得实效仅仅依靠政府部门通过执法手段来落实是不切实际的,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积极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因此,《条例》在借鉴本市和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养犬协会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行为规范方面的责任。这样既弥补了行政管理的不足,又体现了软性管理的要求,使《条例》更具亲和力,增强了《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

  六大类区域禁止犬只出入

  据了解,外地在养犬管理立法中都规定了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我市《条例》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禁入区域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店;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为体现对特殊人群的关爱,上述区域允许饲养导盲犬的盲人和饲养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携犬进入。

  此外,《条例》还规定除上述区域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体现了对这些单位和个人意愿的尊重。

  携犬外出须用犬绳牵领

  据了解,关于携犬外出的行为规范问题,《条例》第36条作了具体规定,即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列举了七项具体要求,即为犬只挂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植入电子芯片不伤害犬只

  就如何实现犬只的电子管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办理养犬登记时要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芯片是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包含了犬只的身份信息、犬只主人的身份信息,登记注册日期、年检信息以及犬只有无伤人记录等。相关部门采用的是注射式电子标识,就是在犬只左耳颈后皮下进行注射,无疼痛,无菌,经国内其他城市数百万只犬只注射验证,均无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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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