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6日讯(记者 岳云雪)哈尔滨市交警部门今天向社会发布十大交通违法行为对应法律规定及处罚标准,交警部门表示,今后将对“十大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管严罚。
违法行为一: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
记分 分值 |
行政处罚 |
其它措施 |
省内罚款处罚标准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12 |
暂扣6个月 驾驶证 |
|
1000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
追究刑事责任 |
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2000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
拘留15日 |
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5000 |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
追究刑事责任 |
吊销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
拘留10日以下 |
吊销驾驶证 |
1000 |
违法行为二:机动车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机动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六十二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
记分 分值 |
行政处罚 |
其它措施 |
省内罚款处罚标准 |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
2 |
|
|
200 |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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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车 |
1000 |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2 |
|
|
20~200 |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
3 |
|
|
20~200 |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
6 |
|
|
200 |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20%以上的 |
12 |
|
扣车 |
1000 |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
|
|
200 |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6 |
|
|
200 |
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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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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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拖移机动车 |
200 |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足50%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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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
6 |
可以并处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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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违法行为三: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
记分 分值 |
行政处罚 |
其它措施 |
省内罚款处罚标准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12 |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
|
2000 |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
|
2000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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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 |
|
违法行为四: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种行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
记分 分值 |
省内罚款处罚标准 |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
3 |
200 |
违法行为五: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种行为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种行为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种行为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
记分 分值 |
其它措施 |
省内罚款处罚标准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
6 |
扣车 |
200 |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
6 |
|
200 |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
6 |
|
200 |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
6 |
|
200 |
违法行为六:机动车闯红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种行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
记分 分值 |
省内罚款处罚标准 |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
3 |
200 |
违法行为七: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掉头或转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不得掉头。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
记分 分值 |
省内罚款处罚标准 |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
|
100 |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
3 |
100 |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 |
3 |
100 |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 |
|
100 |
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 |
|
100 |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
3 |
200 |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
3 |
200 |
违法行为八:机动车乱停乱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
其它措施 |
省内罚款处罚标准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
可以拖移机动车 |
100 |
违法行为 |
其它措施 |
市内罚款处罚标准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 |
|
200 |
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放的 |
|
100 |
违法行为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种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依据: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种行为,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
记分 分值 |
行政处罚 |
其它措施 |
省内罚款处罚标准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
|
2000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
6 |
|
扣车 |
200 |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
6 |
|
|
200 |
违法行为十:“港田车”“摩的”违法上路,占道揽客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种行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种行为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 |
记分 分值 |
行政处罚 |
其它措施 |
省内罚款处罚标准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
|
2000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
6 |
|
扣车 |
200 |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
6 |
|
|
200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
|
|
可以拖移机动车 |
100 |
违法行为 |
记分 分值 |
行政处罚 |
其它措施 |
市内罚款处罚标准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 |
|
|
|
200 |
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放的 |
|
|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