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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协发布2号消费警示 警惕快递行业四类“霸王条款”
2012-04-11 09:45:03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吴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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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4月11日讯 10日,省消协发布今年第二号消费警示:警惕快递行业四类“霸王条款”。近年来,我省快递行业消费纠纷投诉呈突出态势。在这些投诉案件中,多是因快递公司一方的霸王条款而引发的纠纷。

  “霸王条款”之一是“快递延误不赔”,这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为“可不通知寄件人开封查件”。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但是这种权利不是问题条款所说的“绝对权利”,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并且这种查验是快递公司的义务,如果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省消协认为,“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相关问题条款所列的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是“限制索赔期限”。属于这类条款的有:“请于收件之日起30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之证明文件,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30天答复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快递用户有索赔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没有规定快递业索赔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快递公司如自行设置索赔期限,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责任编辑:强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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