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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签订购房合同后因个人原因遭银行拒贷承担违约责任
2012-04-13 09:53:2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刘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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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13日讯 近日,市民李先生遇到了一件闹心事,由于其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银行拒绝贷款,他只好向开发商退房,没想到开发商以李先生违约为由拒绝退还他之前交纳的30%首付款。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市民,如果选择贷款买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定要查询自己的信用记录,否则签订合同后因此原因遭银行拒贷,将会承担违约责任。

  日前,市民李先生看中了一套总价为70万元的二室一厅新房,由于现金不足,他与开发商签订了首付30%的贷款购房合同。但当李先生拿着签完的合同到银行办理贷款时,银行以其信用记录不良为由拒绝为其贷款。不得已他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而开发商以其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已交纳的21万元首付款。

  对此,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王洋律师认为,李先生与开发公司订立的这份合同,意味着他本人承诺要购买特定房屋,开发公司就要替他保留这套房,所以李先生必须在指定时间付款。但订完合同后,他才发现自己有不良记录办不了贷款,而这不是开发商的错,所以李先生不能按约定支付另外70%的购房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开发商有权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

  王洋律师同时指出,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要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已标明违约金就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要看是否给开发公司造成了损失,但无论怎样30%的购房款显然过高,开发商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