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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物价部门公布“十大”价格违法行为 违者将罚款
2012-04-25 22:57:27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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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5日讯(记者 李倩) 日前,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十大”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如有所列价格违法行为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明码标价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以下10项内容:

  不明码标价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标明价格,没有标价签和价目表。如某品牌服装商店销售的服装,小商品市场销售的小商品等没有标明价格。

  擅自印制或自制标价签、价目表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擅自使用未经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如某商场销售化妆镜、手表等使用“口曲纸”标价签或以厂家出厂的吊牌作为销售的标价签,某鞋城销售商场使用醒目的POP自制标价牌等。

  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价

  如从事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商品标价签没有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未标出规格、等级、质地等;如高档酒店的菜单(菜谱),在计价单位上用“份”,某些菜品标示“时价”等。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

  如某大型宾馆在标示房价的基础上,未向客人明示收取服务费,在为客人拎取包裹、房间订餐、提供服装清洗时收取服务费。某饭店在客人结帐时收取未标明的餐位费、开瓶费等。

  标示的价格折扣与实际不符

  某大型商场标示全场2折起,而经检查发现其所销售的商品未有2折的商品,某书店等精品图书柜台,标示精品图书特价1折起,检查发现没有1折的图书;某体育用品商场标示满199元减30元的促销标示,没有按照规定给予折扣。

  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没有使用降价签或价目表

  如某体育用品商场降价商品没有使用降价签,以及未标明降价原因、起止时间、原价和现价等。

  混肴原价与现价

  如某体育用品商店、眼镜店、部分俄罗斯商品城等以厂家进货的吊牌建议零售价作为原价。销售商品时标出原价×××元,现价×××元,其原价从未销售过,并且不能提供原价商品交易记录,或者不能提供有关核定原价的资料。

  使用欺骗误导性标价宣传用语

  如某通信公司标示预存话费400得400再降400欺骗性误导标价的宣传用语。夸大其辞的或者意思模糊的“市场最低价”、“惊爆价”、“特价”、“出厂价”、“零点利”等。

  使用未经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

  如某高档手表柜台、金银饰品店,或某品牌服装使用厂家供货时的吊牌价格作为标价签,未经物价部门对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捆绑销售并强制提供服务

  一种服务可以分解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没有标示每个项目和标准。如某婚纱摄影广场提供的摄影服务,每一项服务中化妆、婚纱、道具、景点门票、底片、租车等等没有单项的价格,而是笼统的标出总价格,提供服务多少没有明确。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