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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环保工作意见 化学品污染环境全程问责
2012-05-07 05:59:04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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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讯 为了促进城乡环境质量改善,6日,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下发,今后哈市推行环境准入,城区实行重污染行业退出机制,对污染企业实施搬迁,限期淘汰火电、水泥、砖瓦等行业落后产能。

  意见规定,哈市今后严格推行环境准入,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以及选址布局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

  提高电镀、化工、石化、造纸、化学品、铅蓄电池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准入门槛,控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禁止建设向超标水体直排污染物工程,严格落实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辐射等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强化风险评估审查。严把热电企业等再生水利用项目环评审批关,新建项目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意见提出,建立重污染行业退出机制,加快运用高新和先进适用技术升级改造企业工艺,支持重污染企业搬迁,依法限期淘汰火电、水泥、砖瓦等行业落后产能和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

  哈市还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环保科技自主创新体系,重点开发适应北方寒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新技术与新工艺等。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行特许经营。

  意见规定,为了有效维护哈市环境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要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落实预警机制,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健全区域、行业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应急专家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有效防范环境事件。

  同时,要加强环境监测。完善环境空气、饮用水源地、松花江千支流、农业生态、区域噪声、辐射环境等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和监测项目,加密国控、省控监测断面和重点排污企业监测频次。

  加快重点企业排污自动监控、机动车尾气排放网络监管系统建设进程,推行哈市生态环境质量季度通报和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媒体预报、日报制度,全面落实区、县(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按照意见规定,今后哈市将强化环境执法,对未批先建、不批开工、未验收即投产和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依法予以停建、停产;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私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源的企业,以及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法予以处罚。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的单位、责任人及管理部门予以依法问责。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哈市还将污染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将防范环境风险工作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和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并追究有关地区政府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高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