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5月9日讯 为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干净、整洁、靓丽、有序”城区,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今后,在城市管理中,凡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赋予区级政府行使的事权,统由区级政府行使;市、区两级政府均可行使的事权,原则上由区级政府行使;行政管理主体在市,由区级行使更有利于提高效能的,委托区级政府负责实施。这是8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的。
依据意见,哈尔滨市明确了各级部门的城管责任,下放了管理权限,进一步推动了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向街道办事处延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向本区所属街道办派驻执法力量,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物业日常监管归各区
意见规定,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服务标准,对区级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的收取与使用。区级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驻区物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不履行合同、降低服务标准、业主投诉率较高、评议考核不达标的物业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直至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取消从业资格、责令退出市场;负责组织住宅小区进驻物业企业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保证金的收取和使用、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及工作指导等。
此外,开发在建尚未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市容环卫指导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交付使用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弃管住宅小区,由所在区负责,通过组建社区物业服务站或组织进驻物业企业招投标等形式承担管理。暂不具备规范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实行基本物业管理。
区街参与验收新建小区
意见规定,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吸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街及社区代表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工程整体情况竣工验收,对按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的社区公益用房和服务于社会管理的相关配套工程完成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对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社区公益用房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未办理社区公益用房及相关配套工程移交手续的,不得组织社会评审。对未经社会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以及擅自将社区公益用房及其他服务于社会管理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等出租、出卖、转让、抵押或以任何理由挪为他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由区街提交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依法联合查处。
向街道办派驻城管人员
意见明确了哈尔滨市今后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推动辖区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施城市管理,组织公共服务,指导社区建设,特别是负责辖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物业、供热监管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监督和维护职能。要切实转变现行街道办事处以“扛经济指标”为主的管理考核评价体制。
在边缘地带的城市管理职责上,“城中村”、“城边村”、散居区、城乡接合部等边缘地带,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管理主体责任。
此外,哈尔滨市即日开始向街道办事处派驻相应执法力量,各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实行垂直管理、分片驻防、定期交流的管理体制。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向本区所属街道派驻相应执法力量,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垂直管理,以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在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工作。各区可利用区环卫队伍、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公益岗位人员等充实和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力量,配合街道城管办和派驻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工作。
7项管理权限下放
部门共管残土车
将哈经开区下放到所在区管理的32条街路两侧建筑立面及广场、园林绿化的城管执法职责调整给所在区负责。将哈高新区道里集中区的街路、广场及园林绿化管理和执法职责下放到所在区负责。
将城区内各类投资主体负责管理的人行过街天桥(含桥下空间)、地下人行过街通道和商业人防工程地下出入口的清扫、保洁(含清冰雪,下同)和环境卫生监督职责下放到所在区负责。
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的组织住宅小区进驻物业企业招投标、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及评价和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管理等权限等下放到区负责。
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的供热企业办理供热许可证的受理工作、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意见和供热质量不达标的热费退赔工作、供热企业信誉等级评价的初评工作、供热企业对供热保障对象补贴资金的申报综合汇总拨付工作、供热企业煤热联动补贴资金的初审等权限下放到区负责。
将市政高架路桥下地面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下放到所在区负责。
将市城管局负责的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牌匾等行政许可及其管理职责下放到所在区负责。市城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导则,对区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巡查抽查,监督查处不按导则规划审批和管理的违规行为;区制定控详规划,并报市城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将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派出的群力分局合并到道里区城管行政执法局。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部门
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对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围挡、残土车装载和清水冲洗、出入口硬化铺装等规定的不文明施工行为,以及发现的不具备运输残土资质、违反合同约定、不文明守法运输,或者相关执法部门抄告的违反建筑施工残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哈尔滨市城管部门
负责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卡》的核发;对建筑工地垃圾排放工作进行检查,严禁超载、密闭不严、未清洗车轮和号牌的残土车驶出工地;指定消纳场,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编排运输路线,建立消纳登记回执制度,加强回执反馈等方面的管理。
哈尔滨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加强路面的监督检查,有效监管建筑垃圾排放行为,对不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超载、遗撒、偷卸等违法违规排放的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公安交管部门
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证牌检查,对超速、超载、闯红灯、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公安部门
负责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保证建筑市场联合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哈尔滨市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运输资质的审核监管,对违法记录多、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车辆的残土车驾驶人及车主,一律取消从业资格;牵头负责对汽车修配改装业违法改装残土车行为进行处罚。
哈尔滨市监察部门
负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行政不作为、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和严重污染市容环境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运输单位,予以行政问责。
市、区城管行政执法局部分职能调整
意见规定,由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分别调回到哈尔滨市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行使,并将原划入哈尔滨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局、哈尔滨市房产监察大队整建制调回原管理部门管理。此外,将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由哈尔滨市城管委管理调整到由市城管办管理。依托中心整合城建系统各部门现有信息机构,构建市、区两级政府资源共享,管理和执法部门工作信息收集、处理、监管双向反馈,以及对建设、管理、执法部门“一站式”指挥调度、综合监管、履职评价的城市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城市运行监控与重点工作保障相结合。
城管监督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今后,哈尔滨市将建立健全城管监督和行政追责机制。各区监督区城管有关部门专业执法、城管任务完成情况,街道办事处落实城管任务情况。街道办事处监督管区内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楼院“门前四包、院内达标”以及履行城管义务情况,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情况。
此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社会群众对各区域、各行业、各单位的城管工作及居民个人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并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监督考核结果。按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在城管系统建立健全行政追责机制,对市直部门及各区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规决策、违规审批、回避矛盾、推诿扯皮、以权谋私以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予以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