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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将颁停车场新规 擅改停车位用途每车位每日罚200
2012-05-13 06:42:01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立 徐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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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5月13日讯 为了缓解停车难,11日晚,哈尔滨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并于近日按照立法程序提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随着哈尔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哈尔滨市市区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同时,哈尔滨市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停车场管理体制不顺、停车场规划实施不到位、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停车场备案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不配建停车场和改变停车场用途缺乏有效监管措施等,而哈尔滨市政府2009年颁布的《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严重滞后于城市静态交通管理的发展。为此哈尔滨市制定了新的《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与原政府规章相比,《条例(草案)》在五大方面进行了修改。

  变化一:管理体制改变——人行道停车泊位划归交管负责

  与原规章相比,新条例理顺了停车场管理体制。《条例(草案)》将原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人行道停车泊位划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同时规定,哈尔滨市政府要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实行相互协调配合的停车场管理体制。

  变化二:明确停车场建设——不按要求配置不得竣工验收

  《条例(草案)》强化了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因为目前哈尔滨市“停车难”的主要原因是停车位供给量严重不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其中,明确了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制定和配建范围,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已建成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的配建标准的,应当增建停车位;未增建停车位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改变使用功能。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停车场,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变化三:转变停车场监管方式——停车场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据介绍,由于国务院分别于2004年和2010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了停车场建设审批和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方式需要做相应的改变。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哈尔滨市公共停车场和配建专用停车场管理实行备案制度,考虑到道路停车泊位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其自身掌握停车泊位情况,因此对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没有作备案规定,只要求经营者按时报送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情况。

  变化四: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避免个人承包采取招标拍卖确定经营者

  为了实现停车场规模化、专业化管理,避免个人承包、分散式经营模式的弊端,《条例(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者。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由政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经营。同时,为加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各类停车场管理规范,实行停车场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变化五:加大处罚力度——擅改停车位用途每车位每日罚两百

  为了强化监管力度,《条例(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为了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保证“应建必建”,对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条例(草案)》规定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处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此外,为有效解决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这一突出问题,《条例(草案)》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强制措施,对逾期不恢复的,自责令恢复之日起,按改变用途停车位数,每停车位每日处以二百元罚款;拒不恢复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改变用途的停车场采取查封措施。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