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5月15日讯 省交警总队最新统计数字显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2706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2.8%,其中,酒后驾驶导致道路交通事故97起,造成44人死亡,95人受伤,同比事故起数减少25人,下降20.49%;醉酒驾驶事故上升10.71%。醉驾入刑实施一年,有喜也有忧。为此,记者深入了解了我省醉驾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交警部门剖析了目前我省醉驾事故的原因及如何改善的办法。
高学历人员犯罪比例高
民警取证手段单一
据介绍,近一年来我省受理并审结的醉驾案,多呈现轻微交通事故比例高、学历高等“五高”特征。一是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比例高,多体现为车辆追尾、刮蹭及碰撞护栏;二是凌晨、夜晚发案比例高;三是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200mg/100ml区域发案比例高;四是高学历人员犯罪比例高,文化程度与守法自觉性、安全意识不成正比,其中高学历人员犯罪比例近40%;五是春节前后农村及城市边远地区发生醉驾事故高。
醉驾入刑实施一年来,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的现象频发。被查获后,有的紧闭门窗,躲在车内长达几个小时;还有的声称患有传染病试图吓退交警,找人顶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据省交警总队交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在醉驾取证上存在提取证据时法律手段单一、证据不充分的现象。查处中仅有对驾驶员一人进行讯问笔录及乙醇检验报告单等单一证据,没有相关其它证人证言及民警表述查处时情况的书证及查处时相关视频资料等重要证据,导致交警部门在起诉过程中有多次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发生。
取证合法也面临挑战。在证据的取得上,将醉驾从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处罚后,对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证据的取得更加严谨和规范。但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尚缺乏全国统一的执法标准。根据以往公安机关查处酒驾违法行为的情况,不排除有驾驶员在被查处后不承认自己是司机,有的驾驶人员在远处看到交警弃车而逃,甚至对送检样本提出质疑。
每个醉酒者的体质不尽相同,酒精耐受度不同,在刚刚达到醉酒的标准时,如不能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血液检测,很可能会导致当时醉酒的违法者在血液检测时已达不到醉酒的标准。目前我省部分地(市)还没有设立采集血液样本的部门,那么采集的血液样本就可能因路途遥远,在送检途中出现挥发。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血液样本因长时间存放,使得重新检验后酒精含量达不到醉酒的标准,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就会发生。
集中司法资源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我省公安交警部门共处理醉酒驾驶案件642起,移送检察院449起,移送率69.96%,检察院起诉480起,起诉率74.84%,法院判决218起,判决率33.61%。
各地公安交警部门按要求在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刑事拘留3日,并在3日内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但我省检察机关的办案要求不统一,有的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必须走报捕程序,不允许直接起诉;有的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后再移送起诉。而且起诉和判决的时间相对长。目前在办案件大部分为等待移送,比如2011年9月28日发生的王光醉酒驾车案,2012年1月12日检察院才予以起诉。
有关人士建议尽快建立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在现行刑事司法政策前提下,公检法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依法严管应形成共识,集中各方司法资源,加强对这一犯罪行为的预防、查处、打击和教育力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开辟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绿色通道,提前介入,快速移交,快速审批,尽量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坚持“零容忍”
检查酒驾成常态
虽然有难度,但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力度严格查处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全省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将把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作为常态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管理措施和工作考核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坚持“零容忍”执法意识,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地严格落实“三个一律”和“三个严禁”的工作标准,即醉酒驾驶的,一律刑事立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一律行政拘留15天,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严禁免予处理、严禁降格处理、严禁降低标准处理。常态化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各地在整治酒后驾驶工作中,实行全警动员,将常态化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相继部署开展了“全国统一行动日”、“全省统一行动日”、“春运期间整治酒驾”、“异地执法”等行动,确保“酒驾”的逐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