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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以上老人须有人陪护引争议 游泳馆:出于安全考虑
2012-05-23 10:35:41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倪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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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3日讯 “我虽75岁了,但身体特别健康,游泳是我多年养成的习惯。可近来,游泳馆却贴出《通知》,70岁以上老人必须有人陪护,否则不许进馆游泳。”22日,家住香坊区哈热电厂附近的李大爷向记者反映这一情况,并提出建议,能不能“变通”条件让他们进馆游泳?

  李大爷说,由于哈热电厂游泳馆的水温比较高,他们几位老伙伴特别喜欢到这儿游泳锻炼。半月前,游泳馆贴出《通知》,要求70岁以上老人必须有青壮年人陪护,否则不允许进馆游泳。平时李大爷儿女都上班,没人陪,这让他很郁闷。大爷说,游泳馆能不能“变通”一下,允许健康的70岁以上老人老两口相互搀扶进馆游泳,或者老人儿女可与游泳馆签订协议:老人在游泳馆出现意外,与游泳馆无关。

  就此,记者采访了哈热电厂游泳馆馆长张松,他说,之前游泳馆也反复论证,准备成立青年陪护队,老人集中一个泳道游泳等,但苦于资金短缺和招聘困难等原因,此想法未能实现。游泳属于高危运动项目,游泳池也属于高危公共场所,加上最近馆内发生了青壮年泳客游泳时伤到了老人一事,双方还就索赔发生了纠纷,十分麻烦。为此,该馆才贴出《通知》,也是为了避免麻烦。

  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相关工作人员说,目前国家没有相关规定,健康的70岁以上老人需青壮年陪护才允许进入游泳馆游泳。这方面我市也没有出台相关规定,他们没有解释权。游泳馆对场馆管理有解释权,泳客需遵守游泳馆的规章制度。

  律师点评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姜启凡认为,如今的游泳场所已不是简单锻炼身体的公益性场所,而是盈利性质的场所。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商家、消费者的双向权益。消费者有选择安全、卫生的游泳馆游泳的权利,同样游泳馆也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拒绝高危人群是无可厚非的。

责任编辑:彭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