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24日讯 (记者 岳云雪)为发挥法院服务功能,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27项便民措施。市民可随时登陆哈尔滨中院网址:hebzy.hljcourt.gov.cn或拨打电话:0451-82377005进行咨询。
据介绍,此次制定的便民措施包括便民咨询、便民立案、便民审理、便民执行、延伸便民服务以及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等6大方面。在原有便民设施的基层上,法院进一步推行人性化服务,在立案大厅提供专门场所供当事人涉诉期间临时休息,设立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进行信息公示,并提供立案流程等信息查询、违法违纪举报途径等内容。
此外,最值得一提的是法院新推出的便民审理内容,这部分包括了8条具体实施办法,法院继续深化便民服务,同时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将诉讼程序各个环节公之于众,阳光下操作,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对于简易案件,依法能调解的,当即调解;可以速裁的,当即速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尽量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
同时,法院将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依法对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帮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附:具体内容
一、便民咨询
1、开展便民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重视对农民工、下岗职工、老弱病残、偏远地区群众、危困企业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经常性地开展送法下乡、送法入企、送法进社区、送法上工地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
2、开通法院对外网址。公开案件开庭信息、裁判结果、执行进程等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审判动态。
二、便民立案
3、推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向涉诉群众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减少群众不必要的损失。
4、改善立案、信访接待条件。在接待场所设立等候休息区、提供饮用水、公用电话、服务箱等设施,放置法制类报纸或宣传册,供当事人阅览,充分体现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
5、在立案大厅设立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进行信息公示,包括公示《诉讼指南》、提供立案流程等信息查询、违法违纪举报途径等内容。
6、提高立案效率。在严格执行立案、审批、转出等规定期限的基础上,压缩流转时间,维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办理立案手续;起诉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事项。
7、认真核查、及时答复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维护当事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权。
8、路途遥远的市、县的当事人上诉费交纳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一审法院代收与卷宗一并上缴的方式。
9、对于老、幼、病、残等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引导其到立案窗口优先立案。
三、便民审理
10、落实“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告知制度。将诉讼程序各个环节公之于众,阳光下操作;发放举证须知,做好庭前举证指导,履行法官的释明义务。在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应附办案人员姓名、办公电话等,方便当事人联系沟通。
11、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增加就地办案的比例,减少开庭次数,解决“跑不起”问题;提高当庭宣判率,严格审限,解决“拖不起”问题。
12、对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调取;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证据,法院可以指导当事人或依职权及时调查收集。
13、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
14、裁判文书用语要力求通俗、简洁、易懂,让当事人能够明白;要说理透彻,论证充分,让当事人能够信服。
15、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对于简易案件,依法能调解的,当即调解;可以速裁的,当即速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尽量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
16、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参加开庭的当事人,经核查属实后,可以预约在节假日或午休、夜间等工作日以外时间开庭,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方便。
17、做好立案、审判工作的衔接,确保案卷及时移交,同时严格审限管理,规范案件延长审限条件,在法定审限内尽可能减少案件实际审理天数。法律关系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审限要控制在三个月之内。
四、便民执行
18、严格执行诉讼收费制度,不得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不得变相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费用。
19、实行在执行各阶段的答疑制度,将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公布于众。
20、将执行和解工作贯穿整个执行过程,抽调专人对有和解可能的案件进行和解工作。
五、延伸便民服务
21、申诉必理,听证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22、每周设立固定的院长集体接访日,有访必接,认真受理和解决当事人信访问题,并限时回复处理结果。
23、实行判后答疑释法制度,重视和维护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知情权。对于矛盾突出,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从案件受理、审判到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做好释法解疑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六、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24、依法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民工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
25、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系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上述人员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对于被告人确因生活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26、方便年迈、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及其他受限制的当事人参加庭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开庭的地点不受限制。
27、对追索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案件和劳动报酬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弱势群体或民生类案件,应优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