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获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我省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流动人口可申请公租房
《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当逐步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将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将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流动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
流动人口可在现居地领驾照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和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待遇;在现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待遇。
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将流动人口中的老年人纳入老年人优待证办理范围,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优待;对流动人口中的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不审查其经济条件。
居住30日以上要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在具有现居住地户籍的亲属家中且拟居住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依法应当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还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发,长期有效。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费用。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居住证工本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居住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未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