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省直各驻佳单位、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广大城镇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 是劳动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社保卡具有信息记录、业务经办、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同时具有银行借记卡的一切功能。为保证我市参保人员都能够全面享受相关参保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7月1日起开始推进社保卡数据采集工作。为确保本次数据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具有佳木斯市城镇户口,年龄在半周岁以上的所有居民
二、采集步骤
对佳木斯市发卡人群进行分步数据采集:第一阶段为佳木斯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中省直驻佳单位);第二阶段为各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第三阶段为各社区灵活就业人员。
三、采集形式
(一)上门采集
参保人员在5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提供有网线的场地,采集工作人员上门采集。
(二)定点采集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托各社区对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辖区内市属不足50人的单位及本区符合采集条件的城镇居民进行数据采集。
各单位采集遗漏人员须到劳动保障大厅固定采集点进行补采。
(三)流动采集
如生活不能自理者或无法到采集现场的采集者,由信息中心统一安排流动采集人员进行补采数据。
四、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携带二代身份证、医保卡到指定采集点。
2、采集工作人员进场采集数据,核实个人基本信息,准确无误者用《金保工程数据采集系统》进行指纹、照片采集。
3、参保人员信息有误,需携带二代身份证、医保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进行数据修改,信息无误后再到指定地点采集数据。
五、相关职责
1、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本次社保卡数据采集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协调信息采集相关事宜,对未按要求完成采集工作,影响了本单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业务经办的,其责任由参保单位自负。
2、新参保单位、个人及参保状态变更人员,在市人社局服务大厅办理相应业务时,应同时办理社保卡数据采集业务。
3、在数据采集期间,数据采集完成的单位,如有人员增减变更,应及时提交市人社局服务大厅社保卡数据采集窗口,对采集后的制卡数据进行及时更新。
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