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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享特殊慢性病待遇者11日起复检
2012-07-04 06:24:39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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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7月4日讯 记者从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11—20日,2008年和2010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需复检。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复检者,将不再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

  70周岁(1941年10月1日之前出生)以上的慢性病患者、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往诊患者和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患者,可委托代办人携带复检材料和户口本原件就近进行病历审验和身份认证。符合本次特殊慢性病复检条件的患者,如在其他年份申报并享受其他慢性病病种待遇的,可于本次合并复检,合并后下次复检时间为2014年。

  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只参加身份认证,不参加复检。透析患者由透析定点医院进行身份审验;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于三季度待遇审核时进行身份审验。

  因欠费或其他原因导致停保的慢性病患者,可以进行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及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享受相应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贴待遇。

责任编辑:邵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