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子车等待接学生。资料图
东北网7月5日讯(记者 岳云雪)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为细化落实条例各项具体要求,哈尔滨市公安交管部门新增了26个涉及送子车的交通违法代码。新代码中,除对送子车驾驶人各类违法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外,还规定了车辆所有人的相关违法责任。其中规定,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超载违法加重处罚
送子车超员是一项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但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偏僻地区,此类违法行为仍屡见不鲜,此次新增的交通违法代码则对超员送子车处罚规定明显加重。其中,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7分;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500,同时记6分。而之前,交警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依据公路客运以外车辆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最高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因此新代码不论是罚款数额上还是违法记分上都有大幅度提高,并对驾驶人起到更好地警示作用。
规范管理人车及标牌、标志灯
为了契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源头管理的立法精神,新增代码对人、车、标牌、标志灯等均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进行安全维护的、最高可处以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可以吊销驾驶证。同时对于驾驶拼装、达到报废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最高可处以50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此外,标牌、标志灯是送子车区别于其他社会车辆、便于执法部门监督管理和其他驾驶人及时辨识并避让的的显著标志,新代码对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违法行为相对于原有代码加大了处罚力度,使上限处罚金额从2000元一下增加到了5000元。
细化特定交通违法行为
为了强化对送子车的监督约束及管理,新增交通违法代码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送子车某些特定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如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不避让校车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罚款500元;同时对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也一并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而这些较为细致的处罚规定,能够直接有效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倒查违法责任主体最高罚10万
新代码除对违法驾驶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外,还对车辆所有人、用工单位的相应违法责任予以从严惩处。其中使用不符合资质的驾驶人及车辆将被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而车辆所有人如使用拼装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大大增加了各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确保了各环节之间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据交警部门介绍,目前正组织实施对送子车及送子车驾驶人资质的排查统计工作,并在市区主干路、校园周边、尤其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违法高发地段加强对送子车的临检,依法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使按上限查处。同时交警部门提示雇佣校车的单位、车辆所有人及送子车驾驶人在形成雇佣关系前,要相互间认真检查车辆及驾驶人资质,避免因违法行为带来高额处罚。
附:处罚规定图表
违法行为 |
依据 |
行政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
第45条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
第50条 |
2000元罚款 |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
第47条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以吊销驾驶证 |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第50条 |
500元罚款 |
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
第52条 |
200元罚款 |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 |
第46条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 |
第48条 |
200元罚款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 |
第48条 |
200元罚款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 |
第48条 |
200元罚款 |
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
第48条 |
200元罚款 |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 |
第48条 |
200元罚款 |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 |
第48条 |
200元罚款 |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 |
第48条 |
200元罚款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 |
第48条 |
200元罚款 |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
第48条 |
200元罚款 |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 |
第48条 |
200元罚款 |
在校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
第48条 |
200元罚款 |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
第44条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
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
第44条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
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
第44条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
第44条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 |
第45条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
第45条 |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 |
第45条 |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
第53条 |
500元罚款 |
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 第46条 |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