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0日讯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188号)文件要求,就佳木斯市2012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供养待遇有关事宜,做出通知。
《通知》确定调整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因工负伤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为: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标准为:(一)被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按照佳木斯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92元为测算基数。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基数的50%,即1096元。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基数的40%,即876.8元。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为基数的30%,即657.6元。(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儿童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0元。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