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地方新闻  >  哈尔滨
搜 索
哈尔滨市规定七种物业服务纠纷可在社区和街道调解
2012-07-11 06:37:33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资料图

  东北网7月11日讯 记者10日从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出台《关于加强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的指导意见》,规定居民与物业及开发商之间产生入住、维修等七方面的纠纷时,可以在社区和街道办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如遇到重大的、复杂的物业服务纠纷,则可申请从司法、房产部门的专家库抽调专家参与调解。

  按照调解程序及方法,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住所或纠纷发生地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服务纠纷,一般应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经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解的七种物业服务纠纷

  业主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在入住环节关于验收、交付、收费等问题的纠纷。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履行服务合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材料移交等方面引发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约定的有关房屋租赁、群租管理、违法搭建等方面事项引发的纠纷。

  住宅成套改造工作中团设计规划、费用承担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邻里之间因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物业使用纠纷。

  其他适合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责任编辑:邵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