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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2012-07-13 07:46:37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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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7月13日讯 记者12日从省人大常委会上了解到,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形成了草案一审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并于12日开始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哈尔滨市民可在本月30日前,登录东北网在线反馈意见,或者邮寄信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二处(邮编1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电子信箱:fagongweierchu@163.com。电话:(0451)58853085。

  食用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构建产地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的食用农产品监测体系。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小饭桌”:食品留样48小时以上

  校外托餐机构应依法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校外托餐机构应保持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实行分餐制;实行食品留样制度,每份样品不少于100克,并保存48小时以上。

  小作坊:禁止生产婴幼儿食品

  小作坊应依法取得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小作坊禁止生产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和省限制小作坊生产的其他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应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质量安全承诺书。

  食品摊贩:采购票据保存30天

  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将食品摊贩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信息制作成标牌,悬挂或者摆放在醒目位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区域、时段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还应佩戴清洁的一次性手套;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或者非食品专用塑料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要有许可证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活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如实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禁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禁止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