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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试点全科医生制度,按年收费签约服务
2012-07-17 14:52:5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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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7月17日讯 近日,《黑龙江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正式出台,从全科医生的培养、执业准入、执业方式、激励办法等作了全面的规定,确定哈尔滨、大庆、七台河作为全省试点城市。

  培养一名全科医生需8年

  在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上,我省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也将统一。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参加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全科医师执业资格的,不得应聘全科医生岗位工作。

  基层医生可考试并注册全科医生

  近期,我省将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其中,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5年内必须达到国家承认的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

  依据该实施方案,我省鼓励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但每名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点最多不能超过3个。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

  一名全科医生最多签约2000居民

  我省将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全科医生要与辖区居民(含流动人口)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

  签订服务契约的非参保居民,按照协议由个人支付全科医生服务费。逐步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全科医生按年收服务费

  该实施方案规定,全科医生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按照不同人群的需求,通过提供不同的医疗卫生服务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

  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服务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

  服务居民越多,医生收入越多

  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将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

  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按其相应职务及专业技术职级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将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要点提示

  未取得全科医师执业资格的,不得应聘全科医生岗位工作;全科医生可全职也可兼职,每名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点最多为3个;全科医生要与辖区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服务人口越多,看病越好,收入也越多。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