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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严查五类严重交通违法 故意遮挡号牌罚200元记6分
2012-07-24 17:01:40 来源:东北网  作者:岳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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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严查无牌车。东北网记者 岳云雪 摄

  东北网7月24日讯(记者 岳云雪)哈尔滨市交警部门从6月15日开始重点查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涉牌涉证”五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截至目前,警方共查处五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126683件,刑事、行政拘留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212人。(含外县市)

  交警部门表示,此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将持续到11月30日,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摈弃交通陋习,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创建优良的道路交通秩序做出贡献。

交警部门严查违法车辆。吴凡摄

  多手段严查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

  为有效管控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加强了对高速公路、城乡道路、市区快速路等重点路段的定点和流动违法抓拍。在充分发挥定点测速仪监管及震慑作用的基础上,利用可移动测速箱、测速车的流动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超速违法突出路段的集中查处,有效减少监管盲区。同时继续续加大为躲避电子抓拍而实施涉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测速设备发挥应有作用。

  据交警部门介绍,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将处1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如发生在高速公路将处以200元罚款的从重处罚;此外,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将处5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


 

交警夜查违法大货车。王慧东 摄

  严查中途上下客取缔超员车609辆

  交警部门持续加大对超员车辆的路面查处力度,通过增设卡点等措施始终保持高压管控态势。同时针对大多数客运车辆“场内核载、场外超员”、临时上下客躲避临检、车窗贴膜掩盖超员等违法特性,交警部门加强了对各客运线路的巡逻临检频率和力度。并对乘客举报的超员车辆予以第一时间堵截、核查及取缔。期间,警方共查处各类超员车辆609台。

  据交警部门介绍,由于超员危害性较大,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也相应较重。其中,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乘员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对累积记满12分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其驾驶证,并按规定组织对驾驶人进行培训教育。同时,对客运企业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经处罚不改再次超员载客的,交警部门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并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的企业移交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停业整顿。

夜晚,无牌大货车飞驰而过。东北网记者 岳云雪 摄

  疲劳驾驶被抓现形一律上限处罚

  据交警部门介绍,疲劳驾驶的危害性堪比酒驾,许多重特大事故就是由于驾驶人长时间驾车劳累导致的注意力不集中、打瞌睡而引发的。为此,交警部门在各出城卡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大了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和临检力度,尤其是对货运、客运车辆上的行驶记录仪进行认真核查,一旦发现驾驶人属于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即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并强制驾驶人休息。


 

  严查酒驾严重违法行为95人落网

  近期,交警部门继续加大对酒驾的查处力度,针对酒驾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以定点和巡逻的管控方式,常态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整治措施确保始终形成对酒驾的高压管控态势。同时针对个别驾驶人为躲避处罚采取绕开主要交通岗、无警时段上路的新情况,交警部门也相应采取了延长了夜勤时间,并加大了对背街背巷夜间巡控的力度等措施,严查各类可疑车辆。

  从6月15日至今,全市共有95名酒后或醉酒的驾驶人在交警部门的严密检查中落网。据交警部门介绍,对酒后驾车的,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因酒后驾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对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醉酒驾车的,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4019件

  随着电子眼、测速仪、移动动态违法摄录车等“电子交警”的推广使用,为逃避交通违法处罚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不仅有所增加而且花样翻新。对此,交通部门加大了对路面可疑车辆的临检力度,尤其是加大对高速路上故意遮挡号牌、不悬挂号牌等车辆的查处力度。

  期间,民警在执法中发现了多种较隐蔽的涉牌违法行为,如“吸铁石粘牌”、胶纸变号、可翻转电动车牌等。此外,交警部门还进一步丰富了套牌、空牌车信息档案库,利用“鹰眼”自动识别系统加大对此类严重涉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一个月的时间里,我市共查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4019件,有力地达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目前市区、外县市、高速公路等地区的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已显著减少。

  据交警部门介绍,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收缴牌证,扣留车辆,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标志,扣留车辆,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收缴牌证、标志,扣留该车辆,并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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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