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7日讯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避免外地高污染机动车转入我市,8月1日起,外地转入哈市各区、县(市)的机动车、各县(市)转入到市区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我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才能允许落户哈市。至此,哈市各区、县(市)将全面执行机动车环境准入标准。
据市环保部门介绍,8月1日起,外地转入我市各区、县(市)的机动车、哈市各县(市)转入市区的机动车,都必须符合我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才能准入。按照新标准,轻型汽油汽车、重型燃气汽车执行国Ⅳ标准;中、重型汽油汽车,轻型柴油汽车,重型柴油汽车执行国Ⅲ标准;低速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国Ⅱ标准。另外,在8月1日前已经办理档案转出手续,于8月1日后办理外地转入区、县(市)手续和县(市)转入市区手续的机动车,还将按原排放标准执行。对符合排放标准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市环保主管部门将予以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据市机动车排气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扩大执行机动车环境准入标准的范围,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外地高排、高污染车辆的转入。有利于我市顺利完成“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据估算,轻型汽油汽车、重型燃气汽车执行国Ⅳ标准后,单车污染物排放量可降低50%。
●轻型汽油汽车、重型燃气汽车执行国Ⅳ标准
●中、重型汽油汽车,轻型柴油汽车,重型柴油汽车执行国Ⅲ标准
●低速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国Ⅱ标准
责任编辑: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