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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2012-08-02 10:33:50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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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日讯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草案)》修订案。修订后《办法(草案)》明确,我市将改进燃烧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洁净煤技术产品,防治原煤散烧产生的大气污染。

  《办法(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研究、开发防治大气污染技术和使用清洁能源、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对于供暖锅炉,《办法(草案)》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或者使用清洁能源供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改建、扩建供热锅炉,1蒸吨以下(含1蒸吨)锅炉应当使用清洁能源;4蒸吨以上锅炉应当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并配备先进的除尘设备。使用10蒸吨(含10蒸吨)以上供热锅炉的单位,供暖期间应当实施24小时低温连续供暖。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茶炉、炉灶的单位,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在用的燃煤供热锅炉、燃煤茶炉、炉灶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办法(草案)》对煤炭经销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煤炭经销企业应当经销洁净煤技术产品,在限定区域内不得经销原煤。限定区域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如违反此规定,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每吨一百元罚款,最多不超过五万元。洁净煤技术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有义务对用户单位的司炉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使其达到操作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对司炉人员进行环保操作规程的培训,未组织对司炉人员进行环保操作规程培训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