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6日讯 身在外地的妹妹原本委托姐姐帮助办理房屋拆迁登记手续,可谁知姐姐因急需用钱,竟背着妹妹将房屋卖掉并占有房款,妹妹为了追回房屋,在与购房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便将姐姐和购房者起诉----
1989年8月的一天,鹤岗市工农区小敏(化名)购买了王家一户私有房屋,当时小敏拿到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998年小敏去新疆经商,便将该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存放在小妹那里。2010年3月,该房屋区域计划动迁,身在外地的小敏让“小妹”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她俩的“大姐”让其就近帮助办理该房屋拆迁登记事宜。可是“大姐”因其儿子结婚缺钱,竟然产生背着小敏卖掉房子的想法。2011年春节后,一直没有帮妹妹办理房屋拆迁登记事宜的“大姐”,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冥思苦想之后,便找到一亲属说出卖房屋并让其帮助找买家,经不知真相的亲属介绍,大姐便与仲某于2011年3月1 3日签订卖房合同书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大姐代小敏与仲某协商,就买房事宜达成多条协议如下,并约定了权利和义务。此房价格为75000元。协议签完后,仲某看到是大姐代小敏卖房便说不行,双方经协商,于当日又签订一份卖房合同书,除卖方更换为“大姐、大姐的老公以及这对夫妻之子马某之外,其余内容与第一份协议书完全一致。自认为这回高枕无忧的仲某将75,000.00元房款交给了马某,而后大姐便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了仲某,仲某便搬进该房屋入住。
没过多久,小敏得知此事后,对大姐的做法十分气愤,可是念于姐妹亲情没有大动干戈,便找到大姐和正在打算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仲某进行协商,要求仲某立即腾出房屋,并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还给自己。在与大姐和仲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小敏一纸诉状,将大姐和仲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大姐等人与仲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仲某将该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返还给自己,并提出由大姐和仲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四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原、被告都进行了举证、质证。针对小敏提出的诉讼请求,大姐对自己卖房的行为没有否认,要求协商解决;而仲某辩称自己买“大姐”的房子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已经进行入住,应驳回小敏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小敏诉大姐、仲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小敏提供的证据能证实该案争议的房屋系小敏购买王家的房屋,该房屋产权系小敏所有。“大姐”在没有代理权及仲某明知道该房屋产权人不是“大姐”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卖房合同书,损害了小敏的利益,仲某没有向小敏催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追认,该卖房合同书对小敏不发生效力。对小敏要求确认大姐与仲某签订卖房合同书无效及仲某返还该房产证执照、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仲某认为该房屋已经实际履行并交付是善意取得的主张,因不符合善意取得法律规定的条件,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大姐明知该房屋产权系他人的,在出卖该房屋时又未经该房屋所有人授权同意,私自将该房屋出卖并占有房款,在此纠纷中存在过错,其应返还仲某的全部购房款本金。
近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作出了“姐姐”与仲某签订的卖房合同书无效;仲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小敏的房屋及该房屋产权证照、土地使用证;“姐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仲某购房款本金7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75.00元,由“姐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