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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行为随意情况调查与思考
2012-08-10 10:34:13 来源:东北网  作者:季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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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季宪柱

  从行政审判实践情况来看,某些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并不尽人意,部分行政机关管理人随意行政,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下面随意情况表现及对策简述如下:

  一、行政行为随意表现形式

  1、近几年,大部分行政机关、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都能依法行政。客观上讲,行政机关如果能在执法中依照法定程序,公正地作出实体处理,并经对相对人进行教育和疏导工作,使相对人心服口服的主动打消起诉念头,是无可非议的,应该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少数行政机关由于存在怕当被告,更怕败诉的心理动机,便采取了息诉的措施。另外,某些行政机关的领导把是否被起诉,是否败诉作为政绩的考评的依据,变向的鼓励息诉行为,使部分可诉行政案件在行政机关的堵截和围攻下难成诉讼。

  2、在追诉时限上的随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诉期有明确规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但是,在诉讼到法院的行政案件中,对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相对人随意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随意产生的原因

  从上述情况看,行政行为的随意性是比较严重的,产生随意性的原因,从笔者处理过的案件上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少数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偏低,是产生随意性的一个因素。行政机关近年来多次增编,队伍逐渐扩大及科室与科室之间人员的变动,新上岗人员及变动后的人员业务培训跟不上,一些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处于似懂非懂的状态,导致了执法上的随意性。随意性产生的第二个原因是,由于当前财政困难,加之各行政部门“上档”达标等活动的要求,使一些行政部门的经济负担过重,使用加大罚款的方法,到处抓钱。

  三、随意性的产生所造成的危害

  不应该收的钱收了或多收了,不应罚的罚了或者多罚了,尤其是现在经济状况及不景气的情况下,给相对人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压力,同时,也给行政管理部门在声誉上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威信及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四、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中国人一向倡导的“以善为本”,“以和为贵”。因而一贯反对或不情愿打官司,尤其是行政官司,有的群众认为打赢一次官司,受气一辈子。加之我们在诉讼过程中还不习惯将官与民置于平等诉讼地位上,官方观点似乎有一种先天的合法性,不容人的怀疑,个人的力量再大也永远斗不过行政机关。由于种种原因,百姓们对行政诉讼期望值高,热情却低。行政行为人不规范有随意性,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法制建设的开展,因此必需予以纠正。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最关键的问题是提高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这就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消除特权思想,增强公仆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从业务上杜绝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的发生。

  其次是强化监督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切实可行又行之有效的自我约束制度。例如错案追究制及赔偿后的内部追偿制度等等。要虚心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加以改进,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另外,当前人民群众对民告官(即,行政诉讼)知之其甚少,还不会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表明我地区的普法宣传工作还要加倍努力,要利用各种形势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使执法机关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