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0日讯(记者 孙晓锐)记者8日从哈尔滨市政府了解到,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行为发生,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哈尔滨政府拟制定《哈尔滨市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建设项目立项时,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审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对资本金低于国家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建工程项目的,在其偿清拖欠款前,不得批准立项。二是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和履行的监管。三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行业信用评价等方面加强对拖欠工程款单位的制约和监督管理。四是规定了拖欠工程款的行政调解制度。
开发企业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将被记入不良记录
《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4日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交送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支付工程款。
欠款责任方清欠前将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相关手续
《规定》要求,对拖欠工程款的发包单位或者业主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在其偿清拖欠款前,不予办理新建工程招投标手续和施工手续。同时,由于拖欠工程款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欠款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将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