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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政策措施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
2012-08-14 09:14:16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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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8月14日讯 我省是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工业经济占全省经济总量的二分之一,是全省重要的财政支柱。为应对全球复杂经济形势影响,确保工业经济稳步增长,日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鼓励企业增加生产、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这是记者从省政府1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按产值奖励企业经营者

  《措施》规定,我省将支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增加生产。对2012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至10亿元、年增长20%以上,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0至50亿元、年增长15%以上,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0亿元以上、年增长10%以上,且年税金同比增长的制造业工业企业,分别按销售收入增长部分的2%。对企业给予奖励;对2012年新建工业项目投产且纳入统计的企业,投产当年工业总产值超过0.2亿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

  新增贷款利息按比例给予补贴

  对地方经济贡献大,产品市场好、订单足,上下游产业带动力强,但流动资金出现阶段性紧张,支持后可实现较大或稳定增长的重点企业,在201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贷款,按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鼓励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的企业提供新增担保贷款,通过提高风险补偿代偿标准的办法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向市场融资。

  政府优先采购本省药企产品

  对由省政府组织参加在省外举办的国家级或区域性的综合型展览会和重点专业展览会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自行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展览会、展销会的企业,经审核后,省财政给予其参展柜台费用50%的补贴。省内基本药物招标,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省内医药企业产品。

  企业暂时遇困“三税”可缓征

  《措施》规定,对地方经济贡献大,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经审核认定,可缓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征收企业“探头税”和“过头税”。对连续亏损3年,拖欠税金、欠发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审核,地方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可在2012年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查处力度,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组成协调组深入企业解难题

  《措施》规定,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五个协调组,帮助企业解决制约生产和发展的突出问题。对省内制假售假企业,一经发现,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强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严格查处失职渎职、推诿扯皮、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努力为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