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出示营业执照!
东北网8月15日讯 目前,哈市无证无照经营业户有两万余户,其中餐饮行业约占65%。为解决查处无照经营工作中职责不清、责任不明,部门相互推诿等问题,近日召开的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次详细明确了查处取缔的第一责任部门,同时规定对疑难重大无照经营业户实行联合执法,有关责任部门未及时查处取缔的,将被行政问责。《实施意见》将于近日以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
哈市两万家“黑企”餐饮行业占六成
目前,哈市无证无照经营业户有两万余户,其中餐饮行业约占65%,旅店行业约占15%,歌厅、洗车行、小作坊、废品收购等行业约占19%,其他行业约占1%。由于无证无照经营的结构、行业及地域等因素较为复杂,查处难度较大,加之一些监管部门错误的理解“谁审批、谁监管”的含义,使得监管错位,审批和监管脱节。
为从源头上以解决部门相互推诿职责不清问题,《实施意见》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第一责任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无法确定“查无”工作第一责任部门的或者“查无”工作发生职责争议的,由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后,确定第一责任部门,负责查处取缔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查处取缔五种无照经营行为
《实施意见》指出,将对以下5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农民销售“自产货”可放宽
《实施意见》提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规范、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所经营的无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农村流动商贩,不按无照经营查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而在居民住宅楼内租赁房屋开办个体餐馆的,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联合执法取缔疑难重大“黑企”
由于无证无照经营主体构成的复杂化,有些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仅靠一个部门难以达到根治的目标,需要多个部门加强配合、齐抓共管,才能达到有效规范查处的目的。对此,《实施意见》明确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情况,开展专项整治,集中进行清理。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全市范围内的集中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查处取缔群众反映强烈、疑难重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查处难度较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组织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
未及时查处、取缔行政问责
为了保证“查无”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意见》对“查无”工作的监督考核作出了规定。首先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考核机制,年终由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哈市综合治理办公室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排查职责,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未及时查处、取缔,或者未按规定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依据《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履行报告职责,或者不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梳理排查的,依据《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