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5日讯 针对哈市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乱检查、乱处罚、乱收费、乱摊派问题,13日,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明确要求设立执法人员入企检查审批制度,企业首次轻微违规及时整改不罚,检举违规行政执法给予奖励等。《规定》将于近日以哈尔滨市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实施。
-入企检查处罚需申报
《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今后哈市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设立审批制度,并由哈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制定参考标准。《规定》提出,今后哈市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且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部门领导集体会议讨论后方可实施。
-罚款、收费不得有指标
《规定》明确了对企业首次属于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教育,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行政处罚。此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向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收费指标,同时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款、收费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
《规定》还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让企业购买指定服务、拉赞助、参加收费会议培训、加入协会等7种增加企业经济负担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新闻媒体提供线索应调查处理
哈市还规定,企业对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收费、处罚以及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向行政执法部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投诉、举报。同时,建立奖励机制,对检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企业、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乱作为行为,哈市将依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此外,对新闻媒体提供的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和线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新闻媒体反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新闻媒体对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