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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三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2012-08-23 07:18:09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孙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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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8月23日讯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审议。21日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修改稿进行分组审议。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条例一审的修改稿在一审原稿上做了较大改动,下了很大功夫,有许多突破,覆盖面更宽、更全面。更主要的是对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做了很详细、明确的规定,进步很大。

  在6月召开的第三十三次常委会上,《条例》草案第一次提请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并将草案一审修改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在修改过程中,为突出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行为,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地沟油)收运和处置的管理,草案一审修改稿将这两个问题作为单独章节予以规范,同时增加了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并与食品检验作为一章表述。关于总则的修改中,在条例的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等方面均作了修改。此外,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作了文字、条文顺序的修改和调整。

  在此次分组审议时,组成人员们指出,作为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此条例草案显现了四个方面特点,一个是重点突出了餐厨废弃物、小作坊小摊贩等问题;二是强化领导责任和工作部门责任,条例中对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划分;三是要求很明确,规定和制度比过去更突出;四是制度完善方面刚性要求更加强化。有的组成人员认为,关于条例的框架,此条例应参照上位法规定的,避免重复;条例要符合省情,根据我省在食品安全上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关于食品安全的标准和检验,应合理确定;关于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该从细。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立法要抓住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所在,要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要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大对执法主体法律责任追究的分量。要防止执法主体和环节过多过乱,背离了食品生产流通和安全管理的规律。建议在原则上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集中行政执法权。同时,要针对食品生产链条比较长、部门监管较多的实际情况,严格细致地制定相关法律条文,防止监管不到位,出现模糊地带和盲区。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条例的修改和完善,要立足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食品安全源头上把好关,添加相应的规范条文加以约束;应鼓励生产、经营、销售绿色食品,依法保障优质优价。简化这类企业的市场准入手续,如条例里有这方面的鼓励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同时,建议增加对被责令召回食品的生产企业给予严厉惩罚条文。

  有的组成人员说,条例要符合省情,根据我省在食品安全上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计划中还应包括实施办法,规定完善监督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并把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安全。要防止对于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室内食品加工制售存在监管方面的空白,建议应在立法中明确监管主体。此外,条例对学校门口小摊贩卖食品的未涉及,对这一领域怎么监管,由谁来监管,应明确一下。还有,目前小作坊的厂房和设备普遍简陋,卫生条件差,将其都改造成生产企业不现实,因此应加入相关条文,“引导帮助食品安全意识强、基础弱的小作坊,改进生产经营条件,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

责任编辑:高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