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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物业管理条例获审议通过 住宅改商用最高罚5万
2012-08-25 08:59:18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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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5日讯 昨日,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获悉,《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经审议通过。《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聘无资质人员最高罚20万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活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自行承担自用设施维修费

  《条例》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物业服务费用列支;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日常维修养护之外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维修,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电梯和车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以及写字楼、酒店、商场等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和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责任编辑:邵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