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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 英雄子女高考加分
2012-09-06 08:37:46 来源:生活报  作者:徐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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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6日讯 今年以来,我省涌现出了谢尚威、张丽莉、高铁成、常伟豪等诸多英雄人物。今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提高见义勇为英雄的待遇,我省已经启动修订完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工作,目前修正案起草完毕,正向各部门、相关人员等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将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全文。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修正案草案初步规定,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者应采取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因见义勇为而致孤人员纳入五保供养、无房者解决住房、丧失劳动能力者家属优先就业及子女高考加分,提高了见义勇为者的待遇。

  医疗单位先救治后收费 否则追责

  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方面,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送至医疗机构。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收费原则及时救治,将原有的医务人员应当“积极”救治改为“立即”组织抢救和治疗,并在原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鼓励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内容。

  此外,对于相关法律责任也做了修改,增加了“医疗机构如未建立绿色通道并按照先救治、后收费原则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医务人员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内容。

  致孤人员可申请福利机构供养

  我省原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经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提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烈士称号,并享受相关待遇”。

  而修订后更为具体,改为“对因见义勇为牺牲造成的致孤人员,经本人申请,属于城镇居民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属于农村村民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因见义勇为牺牲造成的致孤儿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妥善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无工作的 政府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就业保障上,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丧失劳动能力者,其家庭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县级政府应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或其他方式补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者及家庭,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并对见义勇为者给予低保金加发照顾。见义勇为奖金、抚恤金和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因见义勇为部分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有单位,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且原单位无法安排的,由见义勇为人员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安排;无工作单位的,户籍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应为本人或其家属推荐力所能及的工作,优先安排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因见义勇为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户籍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对其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子女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住房困难的政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原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抚(扶)养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住房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享有一次优先购买或者承租的待遇”的规定,改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以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生前抚(扶)养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户籍所在地和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其解决住房”。

  并增加了“对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对因见义勇为致残造成行动不便的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其调配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楼层享有优先选择权”这一项。

  英雄子女高考加分

  草案规定,省属高校招生时,对获得市(地区)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和因见义勇为牺牲者的子女,其高考成绩加10分;对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子女,在省规定各批次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下降5分投档。

  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参加中考的,应当给予优待,具体办法由市(地区)政府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就近入学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草案中增补,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及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期间,免收一切费用;在公办高中(含中专)及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免收学费。对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致残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