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6日讯(贾晋璇 王刚 记者岳云雪) 集资诈骗5.47亿,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6536人被骗。9月6日,黑龙江圣瑞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唐贵邦被判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集资诈骗犯罪
2004年7月21日,唐贵邦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注册了黑龙江省龙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5日,被告人唐贵邦、王海峰等人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注册成立了黑龙江圣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管理公司),唐贵邦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海峰任副董事长,王廷国任财务经理,先后聘任被告人闫川为总经理,被告人周静、王福学为市场部经理,被告人金柱为证券部经理,并开始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一)利用虚假的油田开发项目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2007年7月10日,在金柱的联系运作下,唐贵邦以圣瑞管理公司名义与吉林省松原市豫桥油气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桥公司)签订了《引资开发孤店油田31区块合同》。在仅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未实际开发的情况下,唐贵邦便组织他人编造了虚假的宣传资料,谎称圣瑞管理公司正在开发孤店31油田,效益巨大。同时,闫川制定了集资方案,以给付18-20%高额提成款发展集资代理人,以6-8%的高额月息和6个月的短期借款周期引诱投资者,以唐贵邦此前成立的黑龙江省龙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09年1月更名为黑龙江省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做虚假担保,并向社会公开宣传。之后,由周静、王福学据此发展代理人,在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余个省、市、自治区进行非法集资,由王廷国负责管理集资款项。同年9月26日,豫桥公司因未收到圣瑞管理公司后续投资款并得知其正在进行非法集资而与之解除了合作开发合同。但唐贵邦等人却隐瞒了该事实,仍然据此非法集资。为了拒付到期集资款本息,经唐贵邦同意,2007年11月15日,金柱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将圣瑞管理公司更名为黑龙江圣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股份公司),将股权托管至哈尔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并在未实际出让股权的情况下,私自制作了圣瑞股份公司的《股权持有证书》,并以此证书将投资人持有的圣瑞管理公司的借款合同换回,以债权转股权的欺骗手段摆脱了部分还款义务。唐贵邦等7人利用虚假的开发油田项目,共向1 230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31 037 178元,返还本息共计人民币47 674 582元,骗取人民币83 362 596元。唐贵邦等人除将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少量集资款用于经营活动外,大肆侵吞、挥霍集资款。
(二)利用虚假的钼矿开发项目实施集资诈骗犯罪
为了进一步扩大非法集资规模,经唐贵邦同意,2008年4月,金柱委托他人在美国内华达州成立了圣瑞国际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圣瑞集团),同年8月31日,王廷国、闫川与他人签订了合作开发黑龙江省逊克县西北沟金属矿协议,2008年9月19日,金柱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成立了黑龙江玖鑫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鑫公司)。在未探明储量、未取得开发权的情况下,闫川编造了玖鑫公司正在开发大储量钼矿,效益可观、利润巨大的虚假宣传资料,同时套用油田开发项目的集资方案向社会公开宣传。王海峰组织他人向集资代理人及投资人代表做了圣瑞集团将在美国上市流通,玖鑫公司将一并上市,回报丰厚的虚假宣传。周静、王福学据此继续组织、发展代理人进行非法集资。王廷国继续负责管理集资款项,并将1亿余元的集资款交给唐贵邦。同时,金柱又购买并印制了圣瑞集团的股权证,继续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欺骗投资者,拒付到期集资款本息。被告人刘姗姗、刘晓旭在分别担任玖鑫公司出纳员、会计期间,明知唐贵邦等人进行集资诈骗,而帮助填写集资合同、开具集资票据、整理核对集资账目、支付转移资金、虚列支出。唐贵邦等9人利用虚假的开发钼矿项目,向5667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92245890元,返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28306648元,骗取人民币463939242元。唐贵邦等人除将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少量集资款用于经营活动外,大肆侵吞、挥霍集资款,销毁账目,逃避返还资金,携带集资款逃匿。
综上,自2007年7月至2010年6月,唐贵邦、闫川、王海峰、王廷国、金柱、周静、王福学以开发油田和钼矿为名,在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1个省、市、自治区向6536名被害人非法集资人民币共计723283068元,返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75981230元,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547301838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被告人陈冬梅、周雅玲22人均系被告人周静、王福学发展的集资代理人,其在明知圣瑞管理公司及玖鑫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高额提成款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使大批被害人受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贵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已经取得油田开采权、钼矿开发权,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海峰、王廷国、闫川、金柱、周静、王福学明知被告人唐贵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积极参与非法集资,被告人刘珊珊、刘晓旭明知被告人唐贵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帮助非法集资,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冬梅、周雅玲、等22人,明知圣瑞股份公司、玖鑫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此判决,被告人唐贵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海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廷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闫川、周静、王福学、金柱、刘珊珊、刘晓旭等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至五万元罚金。
被告人陈冬梅、周雅玲等2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万元至三万元罚金。
宣判后,唐贵邦、王海峰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