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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联动集中化解 构筑立体式全员调解格局
2012-09-10 14:52:32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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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9月10日讯 龙凤区人民法院在推进民商事审判领域调解工作的过程中,立足于“五全”调解机制的探索和完善,不断深化“全员”调解措施,统筹利用审判资源,有效调处案件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上半年以来,该院利用“全员”调解机制调解结案171件,占调解撤诉案件总数的35.4%。

  一、以层级式调解为主体,全力保证调解效果

  为了确保具体案件的调解效果,龙凤区法院创新机制,整合资源,不断深化并完善了由主管院长、庭室长、主审法官组成的三级联动调解制度,明确了疑难、复杂的案件,院、庭两级领导要亲临调解一线直接参与调解的工作要求,有效提升了全院民事案件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确保了案件结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原告王某诉被告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为邻居关系,原告有一木制仓库与被告厢房相邻并借用该厢房作为仓库一侧墙体,由于原告仓库房顶排水存在问题,所以每逢急降雨时原告仓库房顶雨水就会淋到被告厢房墙体上,致使该厢房不能居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自行将原告仓库房顶拆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土地使用证规定的面积重新丈量、划分各自应占有使用的土地面积,并各自拆除占用对方土地所修建的建筑物,而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本村村民,无权在本村购房,不同意拆除车库,也不同意赔偿原告任何损失。案件经多次调解后,进入到庭审阶段,但原被告仍各执一词,分歧依然较大,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针对这样的情况,主审法官吴卿果断决定休庭,将相关情况向庭领导、主管院长逐级进行了汇报。主管院长周广彬认为,如果双方重新丈量、划分土地面积,最后可能导致建筑物拆除,那么只能激化双方矛盾,有可能“案结但事不了”,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经研究后决定,由主管院长、民一庭庭长和主审法官3人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和走访,并再次进行调解。三位法官从相邻关系的法律角度和邻里关系的情理角度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既有说服教育,又有关心理解,既讲和睦相处的好处,又讲关系恶化的弊端,使双方当事人都逐渐认识到了自己不对的地方。最终被告同意给付原告300元作为赔偿,原告也主动撤诉,并同意将仓库后移,让出排水通道,邻里双方和好如初。

  二、以集中式调解为突破,有效提升调解效率

  长期以来,办案法官“各自为阵”的现象普遍存在。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官办案的司法独立性,但也造成了司法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等一些问题,尤其影响了诉讼主体相同、类型相近的一些案件的调解效果。为了改变办案法官“单兵做战”的保守模式,龙凤区法院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引入了集中统一调解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不同审判人员的办案特色,建立起同类案件互助协作调解的新模式,通过集中调处的方式,产生调解“抱团”效应,从而更好的发挥调解机制作用。

  2012年4月,该院受理了原告石某、李某等一批农民工诉被告魏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数十名原告自2010年4月起,在被告承包工程的工地干力工活,直至2011年工程结束后,被告仍分别拖欠各原告劳务费数千元不予归还。众原告多次向被告魏某主张权利,经一年之久,仍索要无果。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根源上化解这起社会矛盾纠纷,该院在立案环节就将案件纳入立案绿色通道,并将该批案件统一分派到民事审判二庭。民二庭接收该批案件后,组织庭务会对该批案件案情和社会影响进行了探讨,形成书面材料向主管院长进行了汇报。主管院长在了解案情后决定,抽调民一庭、民二庭的调解能手,集中时间共同对该批案件进行集中调解,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此批案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社会稳定。就这样,4名专门处理此批案件的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反复多次的调解,使部分原告在开庭前就足额拿到了工资,其余因被告工程款未到位而未能足额收到工资的农民工,也预先拿到了一半的“血汗钱”,一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因为调解效率的提升及时得到化解。石某等十几位农民工专门为该院送来一面“铁肩道义,执法为民”的锦旗,对法官们快审快结涉案标的累计达10万余元的数起劳务费纠纷案件表达了感激之情。

  三、以交叉式调解为补充,切实形成调解合力

  龙凤区法院在调解工作实践中发现,由于每个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在性别、民族、职业、经历、身份、个性、认识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的当事人,所以主审法官面对不同当事人时,其调解效果不能保证最优化。为此,该院探索建立了交叉调解机制,即针对同一案件中拒不接受调解或者调解效果不佳的当事人,由两名以上法官轮换介入调解,实行审判人员交叉协助式调解。通过不同的调解法官,采取不同的调解习惯和调解手段,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2012年1月,该院受理原告谷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离婚纠纷一案。在立案之初,原告就情绪激动,表现出对被告强烈的不满,甚至怨恨。在庭前送达时,主审法官李晓舟通过与李某的积极沟通和深入交谈后发现,虽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男方仍有对夫妻感情的不舍,并不愿意离婚。同时,双方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分歧很大,成为该案的焦点。虽然把握了这一案件焦点,但前两次开庭的调解效果却不甚理想。主审法官经过梳理后发现,在开庭调解过程中,原告谷某似乎不愿意和他过多交流,对于他的调解意见也总是不置可否。针对这样的情况,李晓舟庭长决定让庭中的女法官和他共同调解此案。就这样,两名法官分别对两名当事分别进行了“包案”,从法律释明、情感交流、利害关系分析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调解。最终,谷某与李某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成调解意见。为避免双方再起争议和纠纷,李庭长按照调解书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动员李某当庭提前支付3年的子女抚养费,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

  如今,“全员”调解机制在该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官们始终保持着“说理释法不说情,公平公正不交易”的调解原则,用他们的执著和坚守,默默地践行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职业追求和崇高理想,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谱写着新的篇章。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