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10日讯 为了使当人事取证权利得以保证,防止因为证据的缺失而使案件实体审理出现瑕疵这种不利局面的发生,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龙凤区法院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和对策,提出应该在现有的制度及条件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保证取证顺利进行。
一是释法明理,减轻取证压力。通过精心梳理,我们发现龙凤法院今年共收到取证申请133起,经过审查,确实需要法院调查的证据仅为59起。我们认为,针对这种情况,主审法官首先对当事人充分说明不予取证的原因,同时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当事人自行取证的指导,保证既不因证据无法取得而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案件的审理,又从根本上切实减轻法院取证的压力。同时,可以探索将这种释法明理行为,转化为符合司法实践的列举式的取证细则,使涉及取证的当事人能够相对直观、准确的判断出法院调取证据的标准和条件,从而进一步减轻法官的释法压力。
二是多措并举,实现多途径取证。我国法律赋予了律师的取证权,但在现实操作中,律师取证仍然遭遇各类的困难。因此,人民法院对律师取证应该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从而有效促进律师取证权的实现。具体来说,对有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案件的取证,可以为律师开具立案告知书、需取证的证明、委托律师取证函等书面材料,使律师可持取证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从而有效降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尽可能保证律师取证的顺利进行,进而减轻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压力。
三是深入思考,充分利用辅助措施。目前我国法制环境尚存在不完善之处,当事人的法律观念亦不成熟,对证据的理解不深入,认为只有调取到的物证或者证言才是真正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常是纠缠在不停的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来证实案件事实的过程中。针对这样的情况,法官应当综合案情,对当事人做好引导,使其充分利用好评估、鉴定、公证等查明案情的辅助手段,使案情尽快明朗化,同时也减轻了不必要的取证麻烦。
四是整合资源,形成取证工作整体合力。案多人少是很多法院的通病,大量证据的调取又必将严重牵扯法官的精力。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法院应当在物力、财力方面尽量保证取证的需要。如车辆、摄像、录音等取证设备。同时,要在人员整合上下功夫。在没有条件成立专门取证小组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建立取证定期通报制度,即由主审法官将一定时期内需要调取的证据通报给庭室内勤,内勤统一整理分类、汇总后,由庭长统一安排人员集中取证,切实减少人力、物力的损耗,有效形成以庭室为单位的整体合力。
五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取证环境。虽然法律赋予了法院取证的权利,也明确了各部门要给予配合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法院取证手续繁琐,严重的浪费了人力、物力。比如,一笔存款情况的调取就需要半天左右的时间,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为此,各级法院应当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建议及意见书,增强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配合取证及作证意识,争取和相关部门达成取证默契,从而实现调查取证的化繁为简,提高取证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