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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调研
2012-09-12 09:27:19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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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杨忠兴

  近年来,随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每逢喜庆必有酒”、“无酒不成宴”的风气已成生活常态。据兴安区法院统计报告显示,自2007年以来,本区涉及醉酒犯罪类案件频发,发案率竟占暴力型犯罪的三成还要多。

  一、醉酒犯罪的基本概念

  醉酒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由于醉酒的原因和表现是复杂的,醉酒人犯罪包含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包括急性酒精中毒状态和慢性酒精中毒情形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慢性酒精中毒和病理性酒精中毒,普遍认为属于精神病范畴,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争议主要集中在生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而生理性醉酒与复杂性醉酒的区别只是在意志障碍上的程度不同,而非质上的区别,复杂性醉酒犯罪可以纳入到生理性醉酒犯罪中进行研究。

  在实践中,许多人将“醉酒人犯罪”简单的等同于“酒后犯罪”,认为醉酒人犯罪就是酒后犯罪。乍一看,这种观点没有什么错误,其实不然,“醉酒人犯罪”与“酒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刑法中规定的醉酒人犯罪一般是指现实生活中的普遍性醉酒。醉酒人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也包括过失或者由于他人的原因而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法律不能预见到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律只是概括地规定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作出具体的罪名规定,只能根据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不同来进行定罪处罚。

  酒后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只有交通肇事罪中有一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的”,解读法条:.一个人如果仅仅因为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使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是没有酒后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情节的,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酒后犯罪是指由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在行为人饮酒以后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而如果行为人没有饮酒而实施这种违法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 “醉酒人犯罪”所包括的犯罪行为并不是特定的,醉酒人会因为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而且其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只不过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酒后犯罪”只能是刑法分则作出的特殊规定,其罪名是特定的。

  二、本辖区醉酒犯罪基本特征

  2009年至2012年8月间,兴安区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各类被告人276人,其中因醉酒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就有 19人,占受案总数的6.88%,其中涉嫌交通肇事案件8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4人,。2012年至今受理刑事案件44件,被告人有62名,醉酒犯罪占7.63%。各项统计结果和分析数据表明,本区涉及醉酒犯罪类案件有日益蔓延、上升和逐年增多的趋势。

  三、醉酒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类型较为集中。醉酒犯罪案件多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抢劫等类型上犯罪。上述各类案件共18件,占全部醉酒案件总数的94.57%.

  (二)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醉酒犯罪中交通肇事案件居首位共8件8人,且此类案件当事人致死3人、致残9人;故意伤害案件4件5人,由于醉酒者失去控制、约束能力,致人死伤情况时有发生。

  (三)醉酒犯罪形式多表现为冲动性侵犯他人人身。因醉酒者控制能力减弱,极易实施危害他人的行为,较为常见的如冲动性寻衅滋事案件2件2人;侵犯他人人身的杀、伤行为案件4件4人;以及非法的性行为案件2件2人。

  (四)罪犯的文化程度较低。初中、小学文化程度以及文盲占绝大多数,计16人,占醉酒犯罪总人数的81.55%.

  (五)罪犯的身份多为农民、无业人员、工人。此三类

  15件17人,占89.32%.

  (六)给予刑事处分幅度上下波动较大。在醉酒犯罪的 人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0人,被判处拘役、缓刑、管制、罚金的3人。

  (七)犯罪时间多集中在冬、春季节和“两节”前后发生,该时间段内举办喜庆宴席、亲戚朋友聚会相对较多,饮酒较为频繁。

  四、醉酒犯罪案件增加的原因

  分析认为,造成醉酒犯罪案件增多,主要由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城乡文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文化娱乐生活相对匮乏、单调。兴安区地处偏远,地广人稀,城市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条件差,休闲娱乐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场地设备,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单调,大多数人的业余文化生活仅局限于看电视、打麻将、喝酒消闲,其它休闲娱乐活动少之又少。

  二是法制观念淡薄,不思后果是引发此类犯罪的另一个原因。在此类案件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醉酒头脑发热,无视法律,一时冲动酿成后果。在本区最近发生的两起醉酒强奸案件中,涉案人员平时表现良好,酒后乱性,借着酒劲放纵行为,结果触犯了法律。如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后在网吧上卫生间时,听到女卫生间有一女性在打电话,遂产生强奸该女的想法,于是冲入女卫生间将女青年按在地上欲实施强奸,后因该女极力反抗,使其强奸意图未能得逞。

  三是酗酒以后失态、鲁莽,由口角逐渐使矛盾升级是引发犯罪的又一个原因。比如行为人在酒桌上敬酒、劝酒过程中产生口角或一些磨擦,继而为了顾及面子而丧失理智,逞一时之勇,轻则拳脚,重则刀棍,最后升级为犯罪。如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家中与其妻子肖某、朋友郝某一起喝酒。酒后李某怀疑肖某和郝某之间有不正常男女关系,随即操起水果刀就捅,结果造成两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同时也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泥潭。

  四是醉酒者在醉酒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减弱,而醉酒犯罪者一般品行不良,当心理偏执、品行不端、道德败坏、脾气暴躁等不良因素,在一些外因的刺激下,产生非正常的思想和思维方式,就会引发醉酒者的冲动,做出一些越轨、违法和犯罪的行为。

  五、相应对策

  近年来,兴安区涉及醉酒犯罪案件的增多已成为该地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也给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带来严重危害和隐患。为此,笔者认为,除了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法律惩处力度外,还应该着手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和加大相应的措施力度:

  一是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增加投入,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近年来,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和提高,而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精神生活却显得日益显得滞后、单调、失衡。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基层文体设施的投入与扶持,在开展活动种类、规模、方式、效果上多下功夫,积极引导广大广泛开展和参与一些大众喜闻乐见的健身、休闲、体育比赛等广场文化娱乐活动,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广场文化和群众文化的大圈子里来,不断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

  二是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在实践工作中要积极贯彻“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加大普法和法律宣传力度,使广大基层群众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社区、乡镇、村委会等各级基层组织也应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开展法制讲座、发放法律宣传材料,并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向群众还原一个个因“酒”而祸的细节,呈现各种“酒因”、“酒情”、“酒态”、“酒祸”、“酒果”,以昭社会,以警世人。

  三是继续加大依法打击和惩治力度,对犯罪分子严惩不殆,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发挥法律惩治的威慑力。对各类酒后犯罪案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相反,对于酒后暴力性犯罪、交通肇事类犯罪更应依法从重处理,决不手软,这样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四是注重市民文明素养和整体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自身素质和修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在广大群众中广泛开展争做“文明市民”活动,定期开展五好家庭评比、讲文明树新风活动,革除陋习,移风易俗,倡导文明休闲新风尚,为加强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责任编辑:王凌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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