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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种粮大户财政补贴政策实施
2012-10-12 09:35:52 来源:东北网-鹤城晚报  作者:廉玉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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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10月12日讯 国家在我省实施种粮大户财政补贴政策试点,是我省一项倍受关注、意义深远的支农惠农政策,对提升粮食产业化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日前,记者就种粮大户财政补贴政策中的一些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采访了市财政局局长郑松岩。

  记者:实施种粮大户财政补贴有哪些重点意义?

  郑松岩: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对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的中心工作,以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为重点,以财政政策为导向,精心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促进粮食稳产增产,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实现粮食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提升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种粮大户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郑松岩:一是突出重点。补贴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集中资金支持种粮大户,重点扶持连片种植超千亩以上并已基本实现“六统一”(统一整地、统一播种、统一投入、统一收获、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的种粮大户,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和规模化经营,鼓励和调动其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二是动态管理。按照粮食耕种的土地面积和集中连片程度等因素确定种粮大户,一年一定,有进有出,实行动态调整和档案管理。三是项目补贴。与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作,通过建立种粮大户贴息奖励机制,放大对种粮大户的贷款额度,加强对种粮大户信用资金监管,解决种粮大户资金紧张等问题。同时,对超级产粮大户(种植面积在5000亩以上)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提升粮食生产的规模化和机械化水平,降低粮食生产成本,增强种粮大户投入能力。四是对于违反种粮大户财政补贴政策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于广大农民和社会监督。

  记者:补贴对象及品种有哪些?

  郑松岩:补贴对象是指实际粮食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并且单块连片种植面积不低于500亩的农民(农工)等个体粮食生产者,简称为“种粮大户”。具体为:单个种粮大户在一个县域内实际粮食播种面积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并且单块连片耕种面积不低于500亩。耕地来源包括:本人分得的二轮承包田(工资田);在本县范围内承包其他农户(农工)二轮承包地;承包乡村机动地、农林场、部队及单位耕地;个人开垦的具有县及县以上农业部门合法批准手续的耕地。不包括乡村集体和农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由集体(单位)自行耕种的耕地。

  补贴品种是水稻、玉米、小麦和大豆四个粮食品种。

  记者:对种粮大户如何进行补贴,具体标准是多少?

  郑松岩:对种粮大户实施财政补贴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建立种粮大户贴息奖励机制。通过建立对种粮大户贷款的贴息奖励机制,对纳入管理的种粮大户,通过放大贷款额度的方式进行补贴。二是建立对超级产粮大户项目补助制度。鼓励超级产粮大户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提高土地产能。依据种粮大户当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仓储设施建设、农机具购置、粮食生产保险支出等实际投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每个项目的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依据国家每年下达的种粮大户奖励资金情况和市县申报情况一年一定,原则上每户每年各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记者:符合条件的农民(农工)申报种粮大户需要哪些资料?

  郑松岩:农户(农工)申报应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块证明、自有耕地的合法手续和承包耕地的规范合同文本、交纳承包费收据、现有农用机械、种粮大户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记者:种粮大户资格申报的程序是什么?

  郑松岩:对种粮大户资格的确认,采取农户申报、三级审核、县(市)、区政府最终确认的办法。先由农户(农工)申报,经村级(农场)对种粮大户提供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逐一审核确认后,由村级出具种粮大户证明,随同申报材料报送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种粮大户土地来源和粮食种植面积进行实际核查,并将核实情况在行政村(农场、单位)和乡(镇)政府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由乡(镇)对上述资料的审核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一同报县(市)、区财政和农业部门。县(市)、区财政和农业部门对各项材料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审核无误后,报当地政府确认,主要领导签字后,由财政、农业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记者:实施种粮大户财政补贴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郑松岩:按照省财政厅的总体部署,9月底前依据《种粮大户资格审核及管理办法》、《种粮大户贷款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文件;组织市县制定本地的试点方案和配套文件,开展种粮大户资格审核认定和建立档案等工作。2012年9月至12月按照试点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试点工作。2013年1月至2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试点工作情况的检查验收。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