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10月18日讯 17日,《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三审。形成的草案二审修改稿与一审修改稿相比而言,内容和文字表述更加精炼,对相近的条款进行合并重组,修改后的条文由原来的一百一十条缩减到一百零三条。草案二审修改稿中的研修内容,主要集中在监管部门的职责、食品的源头和运输环节的管理、食品摊贩的管理和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管等方面。
在对草案一审修改稿审议时,部分组成人员有这样的担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室内食品现场制售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必然导致对于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室内食品加工制售存在监管的空白。”草案修改后,将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部门予以明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内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同时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场制售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条例草案中涉及食用农产品源头管理部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生产应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此外,还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险、存储和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还增加了禁止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