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8日讯 哈尔滨市将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查处和取缔。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五种经营行为属于无证无照,被明确列入查处范围。
据介绍,哈尔滨市对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规范、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经营的无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农村流动商贩,不按无照经营查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同时,在居民住宅楼内租赁房屋开办个体餐馆的,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据了解,哈尔滨市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了相关考核和监督,其中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排查职责,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未及时查处、取缔,或者未按规定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依据《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同时,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察,对收受他人财物、纵容、包庇无照经营行为,为无证无照经营者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种行为属无证无照经营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