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9日讯 编造虚假保险事故,夫妇合谋诈骗保险金,双双获刑。日前,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诈骗案,被告人张娟因犯保险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行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其丈夫李祥因犯包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追缴被告人张娟诈骗保险金人民币3万元,返还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木兰支公司。
51岁的被告人张娟是木兰县大贵镇某村村民,其丈夫李祥投保了一份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保险,风险保额3万元。张娟于2012年2月24日在明知本村村民徐富在木兰县人民医院经检查患有肺癌的情况下,带领徐富用其丈夫李祥的名字到黑龙江省医院登记检查,在获得了李祥的假肺癌诊断后,张娟于2012年3月6日向中国人寿木兰支公司提交了假诊断并申请理赔款3万元,并于2012年3月16日获得了其利用李祥的假肺癌诊断骗得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款三万元,李祥在明知其妻张娟保险诈骗的情况下,主观上积极协助其完成诈骗犯罪过程。而且诈骗所得被李祥、张娟夫妇通过偿还自家债务,购买生活物品等方式花掉。
夫妇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患病的保险事故诈骗保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涉嫌保险诈骗罪,在保险公司深入调查,木兰县公安局介入后,张娟主动投案,积极上缴诈骗所得的保险理赔金3万元,最终夫妇二人在法院审理量刑时得到宽大处理。(文中涉及人名是化名)
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