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9日讯(记者 魏义松)在19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获批准通过。《条例》提出哈尔滨市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保障资金投入,同时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限期内不恢复可查封并罚款。
截至2011年年底,哈尔滨市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54万辆,而停车位仅有22.7万个,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此,7月31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最后表决批准了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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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哈尔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权利人同意后,可以利用政府预留土地或者单位、个人待建土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通畅、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专用停车场,在有空余车位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车。哈尔滨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施划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对于未能遵守条例的情况,《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设定了以下处罚: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无法进行补建的,处以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用途,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予以查封,自逾期之日起,按改变用途的停车泊位数量,每停车泊位每日处以200元罚款。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挡车器、铁链等障碍物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不服从管理制度、不听从管理人员引导或者不按泊位、标线有序停放车辆的,处以200元罚款。
对于停车服务收费,《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作出以下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停车场经营者收费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还要求,哈尔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停车场设置发生改变时,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